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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02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魏徽徽
  信息時報訊(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餘一帆) 現年37歲的汪某在番禺做觀賞魚生意,2013年11月前後,他起訴了24歲女子阿芸,要求她返還其在2012年9月期間匯入“借款”的10.78萬元。但阿芸卻自稱是汪某的情人,分手後汪某欲追回贈與財物。真相恐怕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但蘿崗區法院日前駁回了汪某提起的不當得利訴訟。
  男子:被理財經理騙了10多萬
  汪某生於1976年,阿芸則是1989年出生的,兩人年齡相差13歲。對於兩人的關係,雙方的說辭各不相同。汪某起訴時稱,他和阿芸只是普通朋友關係,並不是情侶。
  阿芸當時在一家咨詢公司擔任理財經理,2012年7月,當阿芸提出想要開店做生意,自己基於信任以及欣賞阿芸的商業思維,所以將款項匯給阿芸。
  汪某表示,2012年8月至9月期間,阿芸以租賃辦公室、裝修與購置辦公用品為由,先後5次向他索要投資款合計人民幣10.78萬元。於是,他在同年9月分5次通過轉賬方式匯款。
  汪某還稱,9月2日完成最後一筆匯款後,他追問成立事宜,阿芸卻一直推脫說沒有時間辦理。此時,他才發現阿芸虛構事實,企圖侵占其合法財產。後來多次追討借款,阿芸卻一直惡意拖欠,他還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女子:他分手後欲索回追求費
  然而,汪某到派出所報案稱遭詐騙後,警方並未予以立案。在調查期間,阿芸則向民警揭露自己的“感情隱私”。阿芸說,2012年年初,她和汪某在一個朋友家裡認識,其後,汪某不斷約她出來吃飯和逛街,展開熱烈的追求。
  阿芸稱,原來她在番禺租單間住,後來汪某提出要與她同居,還改租了黃埔的一套房。在準備同居時,兩人有較多時間相處,她才發現汪某原來是有家室的人,並還有一個情人,所以就分手了。
  代理人還指出,贈與發生在2012年8、9月份,至今已超過一年,汪某在兩人拍拖期間從來未提出要拿回這些錢,2013年春節前後兩人分手,汪某在分手後才要拿回這筆錢。
  阿芸承認沒有證據證實兩人曾經談戀愛,分手後的上半年,由於汪某頻繁對她進行騷擾,她只能將汪某的電話號碼屏蔽以及將有關的聯繫方式刪除,甚至在2013年5月離職到上海打工,以此逃避汪某,過去的QQ聊天和短信記錄都找不到了。
  追款:錄音、報警、凍結賬戶
  據悉,汪某在庭審時刪除了起訴狀中“由汪某籌備合伙事務”的陳述,變更為“汪某借款給阿芸開鋪”。期間,汪某還申請了訴訟保全,法院依法凍結了阿芸名下的賬戶。
  舉證階段,汪某的律師出示了一份錄音及文字材料,錄音中稱阿芸拒不出具借條,或在其準備的15萬元的借據上簽字,其有所準備偷偷錄了音。之所以是15萬,包括部分現金給阿芸的借款及利息。
  阿芸的代理人則指出,錄音中可以聽出在場有不知名的第三者,阿芸說“我不受恐嚇”,在阿芸陳述時多次被汪某故意打斷,顯然是不願意有關事實被錄音。阿芸還多次表示不清楚借款是什麼,汪某則要求阿芸只需簽名,“其他東西慢慢看”。
  判決:借款或贈與均非不當得利
  蘿崗區法院一審的法官認為,汪某為多年從事商業活動的已婚男士,阿芸則是初入社會的職場新人。相比之下,汪某顯然具有更為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風險意識。而汪某在雙方認識不足一年且未有簽訂合伙協議或者欠款證明的情況下,一個月之內分五次共向阿芸賬戶匯款10.78萬元,顯然是經過充分考慮後做出的行動。
  本案焦點在於汪某與阿芸之間糾紛是否屬於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沒有合法根據”,是指沒有法律上以及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據,但後來喪失的。
  法院指出,結合阿芸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以及在庭審中所作的答辯,綜合雙方的訴辯理由,法院認為,汪某向阿芸匯款是其真實意思的行為。該行為的性質,不外乎如汪某所述的“合伙”、“借貸”以及阿芸所稱的“贈與”等民事合意行為,可見均有合同上的根據,並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據此,一審認定汪某並未證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事實,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標題:被訴借款10多萬元不當得利24歲女經理自稱是“包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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